原告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女,38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盘某乙,女,12岁,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盘某丙,系盘某乙之母。
被告盘某丁,男,瑶族,5岁,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盘某丙,系盘某丁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丁的银行存款1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丁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
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