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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银行存款75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某银行存款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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