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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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