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