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茂,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欧某某,男,197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欧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欧某某在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欧某某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