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革,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V1地块C-X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1年4月30日原告与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泰花园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金泰花园别墅工程,工程内容为X幢别墅、四层公寓楼及综合楼各一幢,面积x平方米,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权利义务。200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书》,被告若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根据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同意原告在施工完4、5、6、8、9、10、14七个幢号(含内外抹灰、屋面及距外墙1.5米内管线)工程,不再承担建设(即13、18、17、21、25、20、16、12八个幢号和总图),对于原告已施工部份以外的其他部份由原告、被告、监理三方结算、审核、认定工程量后,进行现场和施工资料移交。2002年5月9日工程经云南省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02年5月20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x.61元。2003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至起诉时止扣除被告支付的部份工程款,尚欠x元(包括200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3.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特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欠款x元;二、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x.67元;三、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四、被告承担因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87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7日前支付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借款本金x元、利息和其他损失x元,共计x元。
二、诉讼费x.87元,由被告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4年6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杨宁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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