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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革,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V1地块C-X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1年4月30日原告与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泰花园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金泰花园别墅工程,工程内容为X幢别墅、四层公寓楼及综合楼各一幢,面积x平方米,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有关权利义务。200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书》,被告若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根据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同意原告在施工完4、5、6、8、9、10、14七个幢号(含内外抹灰、屋面及距外墙1.5米内管线)工程,不再承担建设(即13、18、17、21、25、20、16、12八个幢号和总图),对于原告已施工部份以外的其他部份由原告、被告、监理三方结算、审核、认定工程量后,进行现场和施工资料移交。2002年5月9日工程经云南省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02年5月20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x.61元。2003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至起诉时止扣除被告支付的部份工程款,尚欠x元(包括200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3.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特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支付工程欠款x元;二、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x.67元;三、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四、被告承担因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87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7日前支付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借款本金x元、利息和其他损失x元,共计x元。

二、诉讼费x.87元,由被告昆明金泰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4年6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云南云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杨宁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馨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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