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62岁。
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71岁。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某某于2010年3月份因病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