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中专文化,原系长沙厚尔普变频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家住(略);因涉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2008年7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8月28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办理公司业务出差至湘乡市。当日下午17时许,周某某到湘乡市X路天洋网吧上网。在上网过程中,其从互联网腾迅QQ网站首页上看到了昆明市公交车发生爆炸的新闻事件,因被告人周某某认为长沙市的公交车上存在不文明的行为,长沙不够申请全国文明城市的资格,遂产生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炸掉长沙”恐怖言论帖子的想法,以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达到破坏长沙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于是被告人周某某相继在互联网“百度网站知道吧”及“搜狐网站博客”上申请注册名为“拉登”的帐号,然后通过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到长沙公交公司的信息,查明长沙市共有9家巴士公司,周某某在每家公司选择一条线路并加上自己熟悉的星沙通畅巴士公司1路公交车及长沙市蓝灯出租车和千禧出租车公司后,以扬言长沙文明城市申请成功之日即是上述公交公司某条线路和出租车爆炸之时为内容,在网上制成帖子粘贴在百度、搜狐网站上发表。该帖子发表后,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恐慌,公安机关及公交部门耗费了大量力量进行排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年生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住宿发票,现场勘验记录,刑事技术照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达到破坏长沙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目的,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社会各界积极进行北京奥运会和长沙市文明创建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之际,编造“长沙文明城市申请成功之日即是长沙市10家公交公司和2家出租车公司的某些公交线路和出租车爆炸之时”的恐怖信息内容,并在互联网百度、搜狐网站上以“拉登”网名予以公开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恐慌,导致公安机关和公交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排查,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7月28日起至2009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志刚
审判员曹策成
人民陪审员郭运红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