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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X号。2011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思俊独任审判,书记员郭莹担任记录。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制造假发票的人专门来郴州从事制造假发票。朱某某及其同伙采取到税务机关先开取真的小额的劳动项目的普通发票,然后套取发票和通用完税证的号码,由其同伙非法制造假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后,冒充真发票出售以牟取暴利,票面金额累计215.9万元。经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鉴定,该税务发票系假票。

1、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侯某某介绍答应为郴州市嘉年华装饰公司的刘某某开具非法制造的税务发票。由同伙制造出了面额15.9万元的发票及面额8498.55元的通用完税证各一份,由侯某某交给刘某某。

2、2011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侯某某介绍答应为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开具非法制造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其非法制造发票的同伙让他到税务局开具一张真发票做样本,以方便制造假发票。于是在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桂阳县税务局办税大厅开具了一张1000元面额的劳务发票后便交给其同伙,由同伙制造好假发票,朱某某负责将制造出来的假发票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再将票交给李某某。2011年1月27日,李某某在桂阳县地税局办理大厅办理交税业务时,被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查获,发票面额2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面额12.6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肖某某、侯某某的证言,侯某某的短信摘抄,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发票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套取国家税务机关税务发票和通用完税证的票号,非法制造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数额达21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其家属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1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阳思俊

二Ο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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