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我与被告于1987年4月举某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儿梁某英,X年X月X日生儿子梁某伟。从1998年开始,被告要买车经营,我不同意,为此双方开始经常吵嘴、打架。最后被告买了汽车经营,雇佣司机开车。2001年2月,被告将汽车卖掉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给家里寄过钱,我依靠打工维持家里的生活。现我多病缠身,再无力打工,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

被告梁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了毕台富、梁某伟的证言,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以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系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内容真实、合某、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言,收集程序合某,内容真实,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根据原告陈述、举某、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经人介绍,原、被告于1987年4月间举某传统的结婚仪式,1990年4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梁某英,X年X月X日生一儿子梁某伟。被告父母分配给被告窑洞一孔。1998年,被告购买了一辆货运汽车,因经营不善导致亏赔,于2001年将该车出卖之后,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依靠打工维持家里的生活。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被告于2001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家人联系,因此导致原、被告间的感情彻底破裂,其主要过错责任在于被告,现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某于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规定,故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在家中居住的一孔窑洞,系被告父母分配给被告的财产,对于该窑洞在原、被告离婚后应当归被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二、家中窑洞一孔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继平

审判员杜庆丰

人民陪审员姬志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惠振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