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冯XX,律师。
被告解XX。
被告冯XX。
被告龙XX。
被告江XX。
被告杨XX。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与被告解XX、冯XX、龙XX、江XX、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长廖碧秀
人民陪审员何胜
人民陪审员杨宏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