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
被告周某丙,男。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在本院安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仁开,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系亲兄弟关系,两家以前共住一栋老房屋,折旧建新后,被告周某乙的新屋在左边(出大门)靠近机耕路口,原告周某甲的新屋在右边。2008年12月19日,原告在宅基地范围内建化粪池,被告周某乙以原告所建化粪池超过界线为由,不准砌化粪池,由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并用砖堵塞通道,致使原告的出入通行之路被堵死。为此具状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出入通道。
被告周某乙、周某丙辩称,堵塞原告的出入通道是实,但是因原告建化粪池侵权引起的。敬请法院查实后,作出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系亲兄弟关系,被告周某丙系被告周某乙之子。被告周某乙与原告周某甲共住一栋老屋。后原、被告双方在各自老屋地基上折旧建新,此后两家不再共垛;被告周某乙的新屋在左边(出大门)靠近机耕路口,原告周某甲的新屋在右边。按照习惯,原告周某甲方的通行通车必须从被告周某乙的新屋禾坪前经过。2008年12月19日,原告周某甲在相邻空间内建化粪池,遭被告周某乙方阻拦,由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即用砖、水泥板块堵塞禾坪前通行道,为此原告周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乙、周某丙保障原告周某甲在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房屋禾坪前护坡内线至其禾坪3米内的道路畅通,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二、原告周某甲自愿于2009年3月26日下午6时前将其房屋左侧挖的化粪池坑填好;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东生
人民陪审员周某华
人民陪审员阳柏茂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阳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