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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某某因与王某甲、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王某甲、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思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祝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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