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嵩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某某于2008年向嵩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查处李某涛的违法占地行为,嵩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予以答复。李某某以嵩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为由于2008年9月18日向嵩县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嵩县国土资源局答应立案查处,李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撤诉。但直到2010年6月7日李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嵩县国土资源局仍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李某某撤回起诉是由于嵩县国土资源局答应处理,在嵩县国土资源局答应处理后又不处理的情况下,李某某再次提起诉讼,属于有正当理由,因此,李某某的起诉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0)嵩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嵩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艳红
审判员汤丽
代审判员蔡美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