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女儿出生后,被告不能尽到做母亲的职责。2008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本院提交答辩状。庭审前经和被告电话联系,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6日,生于一女王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彼此缺乏相互沟通和信任,致使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跃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郑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