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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泌阳县X乡X村委后管驿村禹业龙家,将其家中一头浅黄某母牛偷走,后被失主将牛找回。经评估,该牛价值8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2008年11月26日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禹Х、禹Х、禹Х的陈述,证人李Х、石Х等人证言,牲蓄交易员评估笔录,交易员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被盗耕牛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耕牛,价值8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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