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1.3元,收取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