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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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