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