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倪a,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a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倪a及其辩护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倪a在本市闵行区A旅馆前台工作期间,趁无人之机,强行拉开该宾馆前台抽屉,将被害人凤a的人民币5,300余元窃走后逃逸。
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倪a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0元及倪尧家属代为退赔的余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倪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