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甲X室。
原告曹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10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诉称,婚后不久,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至夫妻关系不睦,且被告隐瞒了其患有淋巴肿瘤的病史,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期,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为生活琐事而起争端,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曹X已预缴),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