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59岁。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韩XX。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不尊重老人。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韩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韩XX。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共同生活经过了一年多的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互凉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朱文靖
陪审员张晨生
二0一0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