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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诉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嵩飞,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盛美芬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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