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XX,女,系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1日至1992年7月31日之间及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向上海市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陈XX补缴199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121.2元(含原告陈XX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12.8元);
三、原告陈XX于2010年6月5日之前将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12.8元支付给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四、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