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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XX,女,系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1日至1992年7月31日之间及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向上海市徐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陈XX补缴199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121.2元(含原告陈XX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12.8元);

三、原告陈XX于2010年6月5日之前将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12.8元支付给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四、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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