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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1-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黔高行终字第24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黔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康,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址: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向某,贵阳市X区城管监察大队干部。

上诉人贵州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福公司)因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的事实:1996年11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由隆福公司在市X路高架桥北侧三角地按规划修建多功能商业房,其中一层为商场,二层为公厕,三层为浴室。1997年4月17日,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向某福公司颁发了97—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附图按上述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内容设计,一层为商场,二层为公厕、浴室,三层为浴室。隆福公司在该工程的建设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将该工程中本应建浴室的第三层建成商场,将本应建厕所和浴室的第二层只部分建了厕所,其余建成商场。该工程于1997年12月竣工。1998年年初,隆福公司将擅自改变规划建成的二、三层商场出租经营。2000年12月7日,市规划局向某福公司送达了筑规罚字(2000)(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隆福公司违反97—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二、三层房屋使用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X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即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限隆福公司十五日内按规划审定的房屋性质恢复,未整改完毕不能投人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隆福公司在市X路三角地多功能商业用房的建设中,未经被告市规划局同意,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将该工程的二层部分、三层全部建成商场,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被告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维持市规划局的2000年12月7日筑规罚字(2000)(略)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隆福公司承担。

上诉人隆福公司上诉称:1.未按规划设计修浴室,是因为该商场地处繁华的市X街,商贾云集,人流密度大,要建浴室就要安装锅炉,在这样的地方安装锅炉,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消防、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不允许在商业用房内安装燃煤、燃气、燃油的任何一种形式的锅炉。2.该建设项目于1997年12月30日竣工,被上诉人市规划局于2000年12月9日作出处罚决定,已超过了两年的处罚时限,处罚无效。3.该建设工程为市西三角地多功能商业用房,将二层部分和三层全部改建为商场,仍未改变商业用房的使用性质,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答辩称,上诉人隆福公司出示的劳动部门不准许其建燃汽、燃油、燃煤锅炉的批文时间是2000年12月12日,是在我局对上诉人隆福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且批复同时指出允许其使用常压电锅炉,上诉人隆福公司称不能修建浴室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隆福公司所称我局行政处罚已超过两年时效的理由,我局认为上诉人至今未终止其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其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上诉人隆福公司的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向某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1.贵阳市人民政府筑专议(1996)X号会议纪要;2.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隆福公司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4.贵阳市X路多功能用房设计图纸。以上证据证明根据城市规划,隆福公司建设的市X路三角地多功能用房一层为商场,二层为厕所、浴室,三层为浴室;5.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第X号,以证明处罚前已履行了告知程序并告知了当事人。原审原告向某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1.97—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隆福公司建设市X街多功能用房的法律凭证;2.贵阳市劳动局关于隆福公司在市X街安装使用锅炉的批复,以证明贵阳市劳动局不允许在市X街多功能用房内修建燃煤、燃油、燃气的任何一种形式的锅炉,可以使用电锅炉,但必须是常压热水炉;3.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对市X街多功能房浴室锅炉的设计,以证明根据规划设计计算,该浴室应选用蒸发量3.0吨/h的蒸气锅炉才能达到要求;4.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以证明市西多功能用房竣工日期为1997年12月31日,经质检合格;5.市规划局筑规罚字(2000)(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隆福公司收到了该决定书以及处罚的事实及依据。上列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上诉人隆福公司向某院提交了其与贵阳云岩海福房开公司关于修建多功能浴室意向某议书及浴室设计图纸,以证明其正在采取补救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证据能够印证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和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和上诉人隆福公司提供的证据均证明,上诉人隆福公司在市X街三角地多功能用房项目建设中,违反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将二层的部分和三层的全部改建成商场并投入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划局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上诉人隆福公司给予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被上诉人市规划局要求上诉人隆福公司在限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将二层和三层建成厕所和浴室,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且该多功能用房地处人流密集的市X街,浴室安装锅炉必须谨慎。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浴室面积、设置,经计算应选用蒸发量3.0吨/h的蒸气锅炉才能达到要求,满足浴具消毒的卫生规划和浴室热负荷的需要。这与贵阳市劳动局关于隆福公司在市X街安装使用锅炉的批复中不能修建燃煤、燃油、燃气的任何一种形式的锅炉,可以使用电锅炉但必须是常压热水炉的规定相矛盾,也违反贵阳市人民政府X号令的规定。上诉人隆福公司关于修建浴室有困难的上诉理由是客观的,应予考虑。被上诉人市规划局对上诉人隆福公司限15天整改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筑规罚字(2000)(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贵州省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各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黔森

审判员罗天顺

代理审判员朱仕芬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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