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丙,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林某丁。
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因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某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评议,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海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上诉人林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某被上诉人林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唐某归女方林某丙抚养,唐某对唐某享有探视权,唐某成年前不得变更姓氏;
三、男方唐某一次性补偿女方林某丙人民币x元(包括婚生子唐某的抚养费),该款由男方在15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女方林某丙,否则,该案按原判执行;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总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林某丙负担100元。
审判长唐某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