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与林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丙,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林某丁。

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因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某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评议,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海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上诉人林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某被上诉人林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唐某归女方林某丙抚养,唐某对唐某享有探视权,唐某成年前不得变更姓氏;

三、男方唐某一次性补偿女方林某丙人民币x元(包括婚生子唐某的抚养费),该款由男方在15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女方林某丙,否则,该案按原判执行;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总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林某丙负担100元。

审判长唐某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海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