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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张某与被上诉人莫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肖红辉,湖南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王某、张某与被上诉人莫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张某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7月27日分别向王某、张某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王某、张某分别在2010年7月X号、2010年8月3日前交纳上诉费x元,王某、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毛发启附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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