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吕某
原告刘某
被告东安县经贸公。
被告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
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刘某与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刘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在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的款项800万元。原告吕某、刘某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东安县经贸公司、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在第三人珠海市X区建设指挥部的款项8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黄校军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