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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王某某不服被告永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
时间:2009-02-11  当事人:   法官:刘卫华   文号:(2009)永行初字第3号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系郭某之妻,住(略)。

被告永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兴县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略)。

原告郭某、王某某不服被告永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王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刘卫华

审判员杨家明

审判员李晓良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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