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系郭某之妻,住(略)。
被告永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兴县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略)。
原告郭某、王某某不服被告永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王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刘卫华
审判员杨家明
审判员李晓良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