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俭,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俭,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抵销,应有当事人的明确诉请,本案冯某某诉请王某甲支付货款5962元,王某甲答辩要求的应为冲抵冯某某的相关货款数额,但因冲抵的齿轮结算价格不明确,双方对此又不能达成合意,原审以“暂按冯某某认可的单价抵扣”显系不当,王某甲以此为由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查明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王某甲。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