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靖,该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中华、马某某,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某、(略)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因追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斌,上诉人(略)刘庄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韩靖,被上诉人(略)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华、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亚
审判员董深海
审判员陈晓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