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院法制办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永欣,该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开封分店。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因与河南省新华书店开封分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王永欣、新华书店委托代理人侯建立、宋小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新华书店与人民医院系邻居,新华书店的仓库与人民医院的后院由围墙隔开。2007年6月9日,人民医院将新华书店的仓库外北面东边的围墙拆除,该围墙建在新华书店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后因双方就围墙的恢复问题协商未果,新华书店起诉。另查明,新华书店仓库外北面西边的围墙系其它原因倒塌。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医院拆除新华书店的围墙,影响了新华书店仓库的安全,因此,新华书店要求人民医院恢复围墙原状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拆除的围墙恢复原状,即东接新华书店的仓库外东面的围墙,西至新华书店仓库外墙,在原围墙位置上建高2.9米的围墙,费用由人民医院负担;二、驳回新华书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医院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其拆除的围墙并非归新华书店所有。其拆墙行为是新华书店不履行市政府(2004)X号会议纪要和双方于2004年9月10日所签协议造成的。同时,也是为抢救危重病人和患者通行需要实施的,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设定的邻地使用权精神,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新华书店口头辩称,其书店持有土地使用证,围墙又建在其地界内,因此该围墙归其书店所有。人民医院所称的会议纪要与其书店的土地无关。有关协议的问题,人民医院不能因曾为书店提供方便就拆除书店的围墙。抢救病人不是拆墙侵占土地的理由,一般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人民医院未提供与上诉理由相关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医院拆除涉案争议的围墙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医院称拆除围墙是为抢救危重病人和患者通行的需要,但并未提供其必须利用书店土地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元,由人民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审判员龚新娅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