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怀化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立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怀化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公司办公场所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怀化市鹤城区,本案中方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上诉审查过程中,怀化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曾某某、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进行调解为由就管辖权异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怀化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合法、自愿原则,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胥俊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