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马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朱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卢X为与被告周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的委托代理人梁X,被告周X的委托代理人吴X、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08年8月,被告装修房屋时擅自拆除北卧室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经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予整改。被告擅自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内相对应墙体出现多条裂缝,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北卧室与客厅之间拆除的承重墙予以恢复。
被告周X辩称,被告于15年前进户时系争墙体已是目前形状,多年来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现被告考虑到邻里关系愿意整改,但因原始房门位置后面已经安装橱柜,故愿意按照原来房门尺寸向东作移动后恢复墙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为本市X路X弄X号301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X室房屋权利人。十几年前被告入住X室时在其房屋北卧室与客厅的墙体上破墙安装移门。2008年8月,被告第二次装修房屋时,将移门拆除,直接改为门洞。为此,物业管理部门于2008年10月27日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予以整改。现因原告发现自己房内与被告拆除墙体相对应的墙体上出现裂缝,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系争承重墙恢复原状。被告愿意重新砌墙,但希望房门位置稍作移动。因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将墙体恢复原状,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房屋所有权证及证明、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房地局受理告知单及答复意见书、照片、房屋结构图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除被告表示未收到整改通知书外,对其他证据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装修房屋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造成妨碍。整幢房屋的承重结构、承重墙体属于全幢业主共有,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北卧室与客厅间的承重墙体,其行为属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给房屋安全造成隐患,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理应按照原始设计结构将承重墙体予以恢复。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承重墙恢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北卧室与客厅间拆除的承重墙体予以恢复。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