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