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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丁××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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