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男。
被告陈××,女。
原告董××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双方性格不合,对女儿教育和住房均意见不一,虽然被告当家,但被告从未深入关心原告,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辩称,原告开出租车,自己对他一直很关心,并为原告烧了四年的中药。家中的事情都是自己在做,双方为原告打麻将是产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也未分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董龙姣。婚后双方关系尚可,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董××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