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某乙女儿。
上诉人李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