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
被告卢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学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某、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某某诉称,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3月16日向我借款4000元,并约定利率1%,有卢某某给我出具了借条,两被告离婚后致该款没有与我清结,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和至起诉时的本息计5600元。
被告卢某某承认原告所诉的事实及请求,但同时辩称该款是自己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王某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16日因为买车用钱,二人一块到原告褚某某家向原告借款4000元,原告将款交给二被告时,被告卢某某给原告书写了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褚某某月息壹分现金肆仟元整(4000元),卢某某,2006年3月16日”。2008年,两被告离婚后该款没有与原告清结,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款时,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卢某某给原告书写的借款条及其它相关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王某某向原告褚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由于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的经营和生活,二被告系共同债务人。该款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向原告褚某某清偿4000元借款本金,并同时按其约定的壹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对上述判决的履行,卢某某、王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米学敏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范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