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X路。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欣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街。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欣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何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