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别名卓X本案于2010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陶雄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卓某在其经营的某旅馆(本市X路X号)内,将卖淫女崔某(另行处理)介绍给住在其旅馆X房间内的客人姜某、姜某、胡某(均另行处理),并由上述四人在其旅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崔某与姜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旅馆内抓获被告人卓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协议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并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卓某自愿认罪,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