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被告王某,男。
被告王某,女。
被告王某,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2010年8月13日去世)与王某(1997年11月15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王某(2010年3月4日去世)、王某、王某、王某,被告王某系王某之子。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某及被继承人王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对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X室属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原告王某继承;
二、被告王某、王某、王某均放弃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X室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