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a,男,汉族。
被告罗a,女,汉族。
原告曹a与被告罗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睦,自2000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罗a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自2000年、2001年左右起夫妻分居至今,分居后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要求原告给儿子报上户口后,被告才同意离婚,不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a与被告罗a于1995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曹b。自2001年起,由于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随被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自现在起至18周岁时的全部抚养费10万元,而原告不同意,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自2001年起分居至今;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以准许。双方所生儿子长期随被告生活,已适应了同被告一起生活的环境,从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本院支持儿子随被告生活。关于抚养费问题,儿子长期随被告在上海生活,其生活应与本市一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原告系自由职业,收入也较可以,故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自现在起至18周岁时的全部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曹a与被告罗a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儿子曹b随被告罗a生活,原告自200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至曹b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