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原告平某
被告何XX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平某与被告何XX、XX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平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XX、被告XX公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某第一款、九十四条第一、二某、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何XX、被告XX公某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某民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