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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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XX伙同魏显吉(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X镇X路X号芙瓴敦酒吧二楼X卡座,在遭到服务员拒绝其恶意消费后,魏显吉无故将邻座茶几上的矿泉水瓶扔掉,后被告人罗XX等人又持啤酒瓶将被害人林某丁、薛某戊、薛某己殴打致伤。经鉴定,3名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丁、薛某戊、薛某己的陈述、证人林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XX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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