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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X区X街所集体户委向韶村X号。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荷花村X组X号。

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女儿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现原告经常出差,考虑到女儿的成长环境,故原告起诉要求将女儿陈某某变更由被告陈某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将女儿变更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陈某某。2008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株洲市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在株洲市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陈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现原告经常出差,难以很好照顾女儿陈某某,故原告起诉要求将女儿陈某某变更由被告陈某抚养,并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某变更由被告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陈某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利鹏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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