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XX的银行存款6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XX的银行存款6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