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曹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邢某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间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某撤回上诉。
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