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南大道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北京金源正和医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所长。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原告与被告2005年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研究开发四个项目。原告于2005年10月向被告支付了研究开发费。后因开发项目未被国家批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因费用返还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同款22.4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8万元整,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
二、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上述协议已经于二○○九年八月四日经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认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汝银
代理审判员崔亮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