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10月20日被大庆市林业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0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史某伙同其父史某友、叔叔史某海、王大宝(均另案处理)四人开着三轮车到三合村二站刘屯西500米的东西林带偷树,盗伐杨树17棵,立木材积为4、96立方米,树木被送到二井镇小姚屯张学锋的木材加工厂,共得赃款1300元,后所伐树木已被返还给林权人宋某。
2004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史某伙同刘东子、李某子、任孩崽子(以上三人均不知姓名,另案处理)到朝阳乡X村东北的一条南北林带内盗伐杨树5棵,立木材积为0、8125立方米,在销赃途中,被丰林派出所发现扣押,史某弃车逃跑。
2003年7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史某伙同徐艳波(另案处理)、史某友和徐艳波雇佣的四个人在后怀家屯北800米的横带内盗伐杨树14棵,立木材积为5、1618立方米,树木在运往平安村的途中被发现,史某逃离现场。同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史某伙同上述6人在后怀家屯西约400米的顺带内盗伐杨树11棵,立木材积合计为2、6906立方米。树木在运到平安村李某子处检尺时被发现,史某弃车逃走。被告人史某所盗树木的立木材积合计为13、624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葛某、李某、栾某祥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察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拍照;作案工具;林权证明及立木材积计算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法律,为图私利,盗伐他人树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高立昕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苏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