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刘某某,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丽贤、袁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曲某诈骗罪
(一)闫XX、闫XX被诈骗案件
1、2006年9月23日、2006年12月4日被告人曲某以做生意为由从闫XX处共借得现金4万元,后被告人曲某在2007年10月以为闫XX购买房子为由骗得该款。
2、2007年初被告人曲某以借口为闫XX调动工作并帮其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现金8000元。
3、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曲某以让闫XX入股与市委某领导家属合伙开游戏厅并参与管理为由,在新乡市X路上岛咖啡店骗取闫XX现金5万元。
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曲某称为闫XX办理工作找领导送礼需买购物券为由骗取闫XX现金2000元。
5、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曲某以为闫XX购买公务员小区房子为由骗取其现金10万元。
6、2008年6、7月被告人曲某以帮助闫XX到新乡市卫生局工作为由骗取闫XX现金3万元。
(二)齐XX被诈骗案件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曲某以可以通过新乡市委某领导为齐XX调动工作为由先后诈骗齐XX现金共计16万元。
(三)齐XX、孙XX被诈骗案件
1、2007年7月25日、8月、9月7日被告人曲某以新乡市委某领导的爱人在公务员小区有住房要出售,以及所出售房屋要交煤气开口费为由,先后诈骗齐XX、孙XX现金共计x元。
2、2007年8月,被告人曲某以为齐XX的小孩办理到新区小学上学的手续为由,诈骗齐XX现金5000元钱。
(四)李XX、齐XX被诈骗案件
2007年8月-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曲某以通过市公安局、市人事局领导将李XX儿子安置到市公安局工作为由先后诈骗李XX、齐XX现金x元。
(五)杜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9日,被告人曲某以把杜XX女儿安排到市卫生局工作为由,诈骗杜XX现金x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退还杜x元)
(六)李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曲某以和市委某领导的爱人关系很好,可以帮助李XX的儿子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为由诈骗李XX现金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退还李x元)。
(七)张XX、张XX、茹XX、毛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28日、6月29日、7月7日,被告人曲某以和市委某领导爱人关系较好,可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为由,诈骗张XX、张XX、茹XX、毛XX每人3万元,共计现金12万元。
(八)范XX、范XX、王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7月16日、7月18日被告人曲某以和市委某领导爱人关系较好,可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为由,诈骗范XX、范XX、王XX每人3万元,共计现金9万元。
(九)张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曲某以高息借贷为由诈骗张XX现金5万元。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曲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闫XX、齐XX、齐XX等人的陈述;证人冯XX、赵XX、曲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借条、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书证;档案材料等物证。
二、曲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07年被告人曲某通过他人为自己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曲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XX的证言;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书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等物证。
三、韦某某诈骗罪
(一)张XX、张XX、茹XX、毛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28日、6月29日、7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在为张XX、张XX、茹XX、毛XX四人的子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和被告人曲某事先约定办理一个工作指标需花费3万元的情况,而以办理一个工作指标需花费x或x元为由,诈骗张XX、张XX、茹XX每人现金5000元,诈骗毛XX现金6000元,共计x元。
(二)王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9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曲某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的情况下,仍以办工作指标需要花费为由诈骗王XX现金1000元。
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曲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XX、张XX、茹XX等人的陈述;证人冯XX、曲XX等人的证言;借条、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书证;档案材料等物证。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曲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曲某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动退还4万元,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曲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被告人韦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曲某诈骗罪
(一)闫XX、闫XX被诈骗案件
1、2006年9月23日、2006年12月4日被告人曲某以做生意为由从闫XX处共借得现金4万元,后被告人曲某在2007年10月以为闫XX购买房子为由骗得该款。
2、2007年初被告人曲某以借口为闫XX调动工作并帮其补交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现金8000元。
3、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曲某以让闫XX入股与市委某领导家属合伙开游戏厅并参与管理为由,在新乡市X路上岛咖啡店骗取闫XX现金5万元。
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曲某称为闫XX办理工作找领导送礼需买购物券为由骗取闫XX现金2000元。
5、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曲某以为闫XX购买公务员小区房子为由骗取其现金10万元。
6、2008年6、7月被告人曲某以帮助闫XX到新乡市卫生局工作为由骗取闫XX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鉴定结论
文件检验鉴定书
新公刑技文鉴字〔2008〕X号对新乡市粮食局上调函所做鉴定曲某所提供的印有新乡市粮食局人事专用章系伪造。
(2)、物证:被害人闫XX档案一份。
(3)、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信封一个,土黄色,已被撕开,内装干部调动手续。
收到条一张,闫XX给曲某打的收到2万元欠款条。
2.提取笔录
在冯XX手里提取被害人闫XX档案一本。
闫XX所打收到曲某收款条x元。
3.新乡市粮食局调动函
经鉴定系伪造。
4.新乡市粮食局人事教育公章证明
5.闫XX、闫XX收到曲某所发短消息的照片
6.证明
阳光社区出具的房产业主证明
7.证明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闫XX的养老保险欠费证明。
8.借条
曲某借闫XX共计四万元的借条。
9.收条
曲某收到闫XX、闫XX二人买房款10万元的收条
闫XX收到曲某所还欠款2万元的收条
(4)、被害人闫XX、闫XX的陈述
陈述了被曲某多次诈骗共计23万元的事实。
(5)、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了曲某将闫XX的档案从单位调出后放在了冯XX家中的事实。
(6)、证人赵XX的证言
证实了曲某以合伙开游戏厅为由从闫XX处得到现金5万元的事实。
(7)、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曲某以借款为名从闫XX处分两次共借到现金4万元,使用伪造的调动函将闫XX档案从原单位调出,并以为闫XX办理社会保险为名得到现金8000元,以开游戏厅为由向闫XX要了5万元现金,还以自己在公务员小区租赁的一套房子以15万元的价钱卖给了闫XX,并收取了10万元房款,其余房款以曲某以前欠闫XX夫妻的款项冲抵的事实。
(二)齐XX被诈骗案件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曲某以可以通过新乡市委某领导为齐XX调动工作为由先后诈骗齐XX现金共计1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鉴定结论
文件检验鉴定书
新公刑技文鉴字〔2008〕X号对新乡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科和新乡市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的鉴定结果为伪造。
(2)、物证
被害人齐XX档案一份。
(3)、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信封一个,土黄色,已被撕开,内装干部调动手续。
档案袋一袋。内装齐XX个人档案。
2.提取笔录
在张XX处手里提取被害人齐XX档案一本,一个黄色撕开口的信封,内装有新乡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审批表一份、干部调动介绍信一封等。
3.新乡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审批表
4.新乡市公安局公章证明
5.新乡市人事局干部调动函
6.证明
新乡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公章证明
7.借条
曲某给齐XX所打10万元借条
8.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
齐x元转账凭单
(4)、被害人齐XX的陈述
陈述了曲某以为齐XX调动工作为由先后诈骗齐XX现金共计17万余元的事实。
(5)、证人张XX、张健民的证言
证实了曲某将齐XX的档案从单位调出后放在了张建民的住处的事实。
(6)、证人曲XX的证言
证实了曲某自称和新乡市委书记很熟,但曲某父亲曲XX并不知道他们是否认识以及怎么认识的,还证实齐XX06年确实在办调动工作的事实。
(7)、证人齐XX的证言
证实齐XX曾替其哥齐XX为曲某指定的卡上汇过2000元钱的事实。
(8)、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曲某以为齐XX调动工作为由先后向齐XX索要现金共计16万元的事实。
(三)齐XX、孙XX被诈骗案件
1、2007年7月25日、8月、9月7日被告人曲某以新乡市委某领导的爱人在公务员小区有住房要出售,以及所出售房屋要交煤气开口费为由,先后诈骗齐XX、孙XX现金共计x元。
2、2007年8月,被告人曲某以为齐XX的小孩办理到新区小学上学的手续为由,诈骗齐XX现金5000元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1.钥匙12把:上有标签为11-3-3东字样
2.钥匙8把:上有标签3#401字样
3.钥匙7把:上有18#1-3-西字样
4.身份证1张:曲某安阳市身份证
5.暂住证1张:曲某新乡市X街派出所暂住证
(2)、书证
1.阳光社区所出具的业主证明
王XX名苑4#楼X单元X室业主
2.齐XX存折复印件
2007年9月7日和9月8日取走了两笔4万元存款。
3.房屋租赁合同
曲某与新乡市公务员小区C区X#楼X单元X室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被害人齐XX、孙XX的陈述
陈述了曲某以市领导的爱人在公务员小区有一套住房需要出售为名,将自己租赁的一套住房卖给了齐XX夫妇,先后收取齐XX夫妇现金x元和一张8万元的存折,存折钱已被曲某取出,曲某还以帮助齐XX夫妇的孩子到新区小学上学为由,收取了齐XX夫妇8000元钱,事后齐XX夫妇得知在新区小学上学仅需3000元钱的事实。
(4)、证人齐XX的证言
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齐XX夫妇陈述内容一致。
(5)、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其使用一套租赁的房子以帮别人卖房为名将该房卖给了齐XX,并收取了齐XX10万元钱,还以帮助齐XX的孩子到新区小学上学为由,收取齐x元钱,而实际交费只有3000元钱的事实。
(四)李XX、齐XX被诈骗案件
2007年8月-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曲某以通过市公安局、市人事局领导将李XX儿子安置到市公安局工作为由先后诈骗李XX、齐XX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齐XX的陈述
陈述了李XX、齐XX夫妇二人为其孩子李XX工作的事情先后三次被曲某骗取现金x元。
(2)、证人齐XX的证言
证实内容与被害人李XX、齐XX的陈述内容一致。
(3)、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曾帮助李XX去人事局问过档案的事情,但对为李XX安排工作并收取费用曲某拒不供述。
(五)杜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9日,被告人曲某以把杜XX女儿安排到市卫生局工作为由,诈骗杜XX现金x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退还杜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杜XX新乡市卫生学校毕业证书一套,杜XX个人情况说明一张。
(2)、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杜XX新乡市卫生学校毕业证书原件一套,杜XX个人情况说明一张。
2.提取笔录
2008年12月9日23时许,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侦查员徐磊、尚亚京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B区X号楼X室地下室提取杜XX新乡市卫生学校毕业证书原件一套,杜XX个人情况说明一张。
3.收条
2008年6月9日韦某某给杜XX写的收条
4.不存在不经考试录用或托关系录用的情况的证明
5.领条
杜XX于2009年元月13日从牧野分局刑警队领走退赃款x元。
(3)、被害人杜XX的陈述
陈述了曲某以帮助杜XX女儿杜XX找工作为名先后骗取杜XX共计x元的事实。
(4)、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曲某以为杜XX女儿杜XX找工作为名收取杜x元的事实。
(5)、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以帮助杜XX的女儿杜XX找工作为名先后收取杜x元的事实。
(六)李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曲某以和市委某领导的爱人关系很好,可以帮助李XX的儿子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为由诈骗李XX现金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退还李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李XX简历一张,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证明一张
(2)、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李XX简历一张、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证明一张
2.提取笔录
2008年12月9日23时许,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侦查员徐磊、尚亚京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B区X号楼X室地下室提取李XX简历一张、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证明一张
3.收条
2008年6月28日韦某某给李XX写的收条
4.证明
新乡市人事局所作证明。
5.领条
李XX于2008年11月20日从牧野分局刑警队领走退赃款x元整。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
陈述了曲某以为其儿子李XX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其现金3万元。
(4)、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了曲某为李XX的儿子办理工作并收取李XX钱的事实。
(5)、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曲某以帮助韦某某单位经理李XX的儿子李XX找工作为名向李XX索要现金3万元。
(6)、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供述内容与曲某供述内容一致。
(七)、张XX、张XX、茹XX、毛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6月28日、6月29日、7月7日,被告人曲某以和市委某领导爱人关系较好,可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为由,诈骗张XX、张XX、茹XX、毛XX每人3万元,共计现金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毛XX2寸彩色照片两张、个人简历一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退伍证复印件两张。
夏XX2寸彩色照片2张、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一张、手写个人简历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张XX2寸彩色照片2张、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个人简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茹XX2寸彩色照片2张、机电专科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个人简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毛XX、夏XX、张XX、茹XX四人照片、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
2.提取笔录
2008年12月9日23时许,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侦查员徐磊、尚亚京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B区X号楼X室地下室提取毛XX、夏XX、张XX、茹XX四人照片、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
3.收条
2008年7月7日韦某某给毛XX写的收条
2008年6月28日韦某某给张XX写的收条
2008年6月28日韦某某给张XX写的收条
2008年6月29日韦某某给茹XX写的收条
(3)、被害人毛XX的陈述
陈述了自己通过张XX认识了韦某某,在得知韦某某可以通过曲某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指标后,将x元现金交给了韦某某,并见到韦某某将该钱交给了冯XX的事实。
(4)、被害人张XX、张XX、芦金玉、茹XX、芦金枝的陈述
陈述了韦某某以认识一个叫曲某的人是吴书记爱人的外甥女,可以帮助办理区里的工作为由收取了张XX、张XX各x元,共计x元,还以同样的理由收取茹XX、芦金枝夫妇x元。
(5)、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了自己替曲某去取毛XX的孩子办工作的x元钱,韦某某和毛XX在一起,韦某某交给自己,后其转交给曲某的事实。
(6)、证人张XX的证言
证实自己介绍韦某某为毛XX的儿子办理安排工作的事情,毛XX向韦某某支付费用时张XX在场的事实。
(7)、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自己不认识茹XX,没有通过韦某某给茹XX、张XX、夏XX等人办理过行政事业单位指标并向其收取费用。
(8)、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供述了自己以曲某帮助他人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指标为名,通过张XX收取了毛XX、张XX、茹XX、张XX共计x元,事后韦某某获得部分钱款x元后将x元交给曲某,其中韦某某收取毛XX的x元钱,韦某某将其中x元钱通过冯XX交给了曲某。
(八)范XX、范XX、王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7月16日、7月18日被告人曲某以和市委某领导爱人关系较好,可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为由,诈骗范XX、范XX、王XX每人3万元,共计现金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1.范XX自荐书一套,范XX2寸彩色照片2张。
2.范XX2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个人简历一张,党校毕业证复印件一张。
3、王XX2寸彩色照片2张,个人简历一张、全国本科学校报到证复印件一张、郑州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一张、学士学位证复印件一张。
(2)、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范XX、范XX、王XX照片、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
2.提取笔录
2008年12月9入23时许,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侦查员徐磊、尚亚京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B区X号楼X室地下室提取范XX、范XX、王XX照片、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
3.收条
2008年7月18日韦某某给范XX写的收条
2008年7月16日韦某某给范XX写的收条
4.证明
新乡市人事局关于几名被害人子女参加考试情况及均未被录取情况的证明。
(3)、被害人范XX的陈述
陈述了韦某某以认识曲某,并且曲某是吴书记爱人的亲戚,可以帮助办理工作指标为由,收取了范XX、王XX、范XX每人3万元共计9万元的费用,并且范XX和韦某某一同将其中的6万元在公园西门口仝记刀削面馆内交给了曲某。
(4)、被害人王XX的陈述
陈述了自己通过范XX得知韦某某认识一个叫曲某的人可以帮助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指标后,向韦某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要求帮助其女儿安排工作。
(5)、被害人范XX的陈述
陈述了韦某某可以帮助办理工作指标为由,收取了范XX、王XX、范XX每人3万元共计9万元的费用,并且范XX和韦某某一同将其中的3万元在恒升世家门口交给了曲某。
(6)、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韦某某和范XX在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确实给过曲某一沓钱,但不能证实钱的具体数额。
(7)、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自己曾在恒升世家门前和公园西门仝记刀削面馆见过范XX和范XX,但其不承认收到韦某某支付的给被害人找工作的费用。
(8)、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供述了曲某以和吴书记的爱人关系很好,可以帮助办理事业单位指标为由,让韦某某联系人员是否愿意办理,并承诺办理一个人员收取3万元的费用中给韦某某5000元的好处费,其后韦某某联系了范XX,范XX又联系了范XX、王XX,韦某某先后收取了范XX、范XX、王XX办理工作指标的费用共计9万元。
(九)张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曲某以高息借贷为由诈骗张XX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欠条复印件
(2)、被害人张XX的陈述
陈述了曲某以吴书记搞工程,其爱人需要用钱投资并支付高息为由,骗取了张XX现金5万元。
(3)、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了曲某以高息为诱饵诈骗张XX现金5万元。
(4)、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自己以高息为诱饵诈骗张XX5万元钱。
二、曲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07年被告人曲某通过他人为自己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曲某伪造的驾驶证照片
(2)、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曲某驾驶证一套
(3)、情况说明
未查到曲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信息。
(4)、证明
未查到曲某所持身份证,号码为:x的任何身份信息。
(5)、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曲某套用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事情,自己并不知情。
(6)、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指使别人为自己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三、韦某某诈骗罪
(一)张XX、张XX、茹XX、毛XX被诈骗案件
2007年6月28日、6月29日、7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在为张XX、张XX、茹XX、毛XX四人的子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和被告人曲某事先约定办理一个工作指标需花费3万元的情况,而以办理一个工作指标需花费x或x元为由,诈骗张XX、张XX、茹XX每人现金5000元,诈骗毛XX现金6000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毛XX2寸彩色照片两张、个人简历一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退伍证复印件两张。
夏XX2寸彩色照片2张、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一张、手写个人简历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张XX2寸彩色照片2张、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个人简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茹XX2寸彩色照片2张、机电专科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个人简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书证
1.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毛XX、夏XX、张XX、茹XX四人照片、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
2.提取笔录
2008年12月9日23时许,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侦查员徐磊、尚亚京在新乡市公务员小区B区X号楼X室地下室提取毛XX、夏XX、张XX、茹XX四人照片、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
3.收条
2008年7月7日韦某某给毛XX写的收条
2008年6月28日韦某某给张XX写的收条
2008年6月28日韦某某给张XX写的收条
2008年6月29日韦某某给茹XX写的收条
(3)、被害人毛XX的陈述
陈述了自己通过张XX认识了韦某某,在得知韦某某可以通过曲某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指标后,将x元现金交给了韦某某,并见到韦某某将该钱交给了冯XX的事实。
(4)、被害人张XX、张XX、芦金玉、茹XX、芦金枝的陈述
陈述了韦某某以认识一个叫曲某的人是吴书记爱人的外甥女,可以帮助办理区里的工作为由收取了张XX、张XX各x元,共计x元,还以同样的理由收取茹XX、芦金枝夫妇x元。
(5)、证人冯XX的证言
证实了自己替曲某去取毛XX的孩子办工作的x元钱,韦某某和毛XX在一起,韦某某交给自己,后其转交给曲某的事实。
(6)、证人张XX的证言
证实自己介绍韦某某为毛XX的儿子办理安排工作的事情,毛XX向韦某某支付费用时张XX在场的事实。
(7)、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了自己不认识茹XX,没有通过韦某某给茹XX、张XX、夏XX等人办理过行政事业单位指标并向其收取费用。
(8)、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供述了自己以曲某帮助他人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指标为名,通过张XX收取了毛XX、张XX、茹XX、张XX共计x元,事后韦某某获得部分钱款x元后将x元交给曲某,其中韦某某收取毛XX的x元钱,韦某某将其中x元钱通过冯XX交给了曲某。
(二)王XX被诈骗案件
2008年9月3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曲某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指标的情况下,仍以办工作指标需要花费为由诈骗王XX现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条
韦某某于2008年9月3日给王XX打的1000元借条。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
陈述了韦某某为了办理指标的事跑关系,自己通过范XX的妻子给了韦某某1000元钱。
(3)、证人范XX的证言
证实在自己家中韦某某向王XX要钱,王XX当场给了韦某某1000元,韦某某给王XX打了一张条,当时自己和爱人在场。
(4)、被告人曲某的供述
供述自己没有向韦某某索要过办工作的费用,也没有向韦某某要过购买小灵通的钱。
(5)、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供述了自己感觉曲某在骗自己,后来曲某给自己打电话说范XX党校上班的事情需要给党校领导买两部小灵通,让给曲某2600元钱,因为自己认了范XX为干女儿,自己只有1600元,就找王XX要了1000元钱,打有借条,后将2600元钱给了曲某。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曲某、韦某某的户籍证明。
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破案报告。
证实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
3、曲某、韦某某抓获证明。
证实二被告人曲某、韦某某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和2008年9月15日被牧野分局刑警队侦查员抓获归案情况。
4、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民警在曲某暂住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钥匙、身份证等物品。
5、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民警在曲某暂住处提取笔录(加油、吃饭、以及购买海信电视的消费票据共计x余元)、扣押清单。
6、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民警提取笔录(在齐XX手中提取的曲某所有的广州本田思迪牌轿车一辆)、扣押清单。
7、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从曲XX在新乡暂住处提取海信电视、小灵通、数码摄像机、存折、戒指等物品。
8、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从曲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提取现金x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韦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万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曲某让他人为自己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的辩护人关于指控曲某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曲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96.5万元,对此不仅有被告人曲某、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而且有证人冯XX、齐XX等人的证言,物证档案材料,书证借条及在曲某住处提取的被害人子女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关于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案发后,被告人曲某退还二被害人杜XX、李XX共计4万元,但其假冒市委主要领导亲戚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9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其关于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曲某让他人为自己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属于利用他人技术指使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伪造行为,该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郭旭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卫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