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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被申请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元月15日,一审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申请人程某某支付营运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程某某支付原告损失额x元的80%,即x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程某某不服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程某某支付朱某甲、朱某乙损失款x元(x元的30%)。

本院再审过程某,申请再审人程某某再审称,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顶抵款合同,缺乏事实依据。2、对此谈妥的顶款合同,为何在2005年5月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提出还款协议。3、被申请人的损失x元没有证据证明。要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要求公正处理。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刘景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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