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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2017年至2018年合同试用期裁员补偿问题解析
本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的合同,其中月份试用期2个月。8月13日没有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裁员(非经济性裁员),还剩两个多月没有做,可以拿怎样的补偿?
提问时间:2021-06-02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你好,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用户
如果是正当理由,但没书面形式告知呢?
特邀律师
具体是什么理由?
用户
市场部搬到北京去了,上海就没有市场部了!就我一个人被裁员了!
特邀律师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用户
不是公司搬迁,而是一个部门搬迁
特邀律师
适用该规定。
用户
8月13日口头告知算不算提前一个月突然告知,毕竟还有9月份10月份没到
特邀律师
市场部什么时间搬走?
用户
已经搬走了,也就是说我现在不是市场部的了!但我还没办离职手续,13日突然告知我的!上海只有销售部了!
特邀律师
这种情况不属于提前通知。
用户
那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特邀律师
可以主张两个月工资补偿。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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